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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试行)

  • 来源:保卫处
  • 发布者:保卫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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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北政法大学校园安全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委、行政全面领导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正,依法管理,服务师生,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履行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职责,对校园内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安全秩序加强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秩序及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都有依法履行保护校园安全管理秩序的义务。

第五条 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依法接受上级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校内各部门应主动接受学校稳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以下简称“校内人员”)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校外人员”)。

 

第二章  校园门禁管理秩序

 第七条 校内人员进入校园,应主动出示学校核发的有效证件,配合校区门卫开展检查核验等工作;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主动向校区门卫说明来访事由,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检查核验无误,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进出校园,应低速通行,禁止鸣笛,自觉接受校区门卫交通指挥管理;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应主动下车慢速推行。

第九条 搬运仪器设备、大宗物资、行李、家具、建筑材料进出校园的,应主动出示相关部门开具的有关物资搬运情况说明,经校区门卫检查核验,得到允许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军队、警察、救护、抢险、消防、水力、电力、通讯、邮政、银行押运等特种车辆因公可正常进出校园。

第十一条 无证摩托车、无证三轮车、无证电动车严禁进入校园,驾校教学训练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车内载有老、弱、病、残、孕妇,携载重物等特殊情况,需向校区门卫说明情况,经检查核验,得到允许后方可通行。

外卖人员及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非公务或突发紧急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封堵校园大门,或在校园大门私自张贴、悬挂横幅标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一)在本校有违法、违规记录,保卫处将其列入禁止入校名单的人员;

(二)衣着怪异(图案、文字等)、衣冠不整,明显不符合校园育人文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人员;

(三)醉酒或因其他原因意识不清的校外人员;

(四)携带宠物的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五)个人诉求与本校工作无关的人员;

(六)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

(七)涉嫌违法犯罪,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秩序行为的人员。

 

第三章  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开展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资源,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地或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组织、举办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或传教行为,严禁发放、传播、张贴含有宗教内容的宣传品。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制度,不得损害学校权益,不得扰乱校园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校园及周围、公共场所、教学区域非法聚集,冲击办公和教学场所、拦截车辆、堵塞阻断校内交通;

(二)非法持有、使用枪支和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械、爆炸物,或者携带、存放、使用管制刀具;

(三)威胁、侮辱、殴打学校教师、工作人员和学生,冲击教学、办公场所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社会人员在校园滋事、滞留,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患病人员遗弃在校园范围内;

(五)在非教学、科研(实验室)管理范围外,储存放置化学污染品、易燃易爆品和放射性物质;

(六)未经审批,随意在校园内架设桁架、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品等行为。

第十八条 校园内公共区域实行安全防范视频监控全覆盖,对校园的治安管控、消防救援、反恐维稳、交通调度、应急处突等工作,积极发挥及时预警、及时处置作用。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移转监控摄像头;

(二)监控设施设备保持24小时不间断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进行断电、损坏、拆卸等行为;

(三)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属于保密数据资料管理范围,按照安全等级严格管理流程,实行分级别、分权限管理;

(四)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私自查阅、录制、散播视频信息数据;

(五)公安、消防、交通、应急事务及上级有关部门等,可依法调取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举行面向社会公众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20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制定安全工作预案,经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

校园内举行其他大型集会、讲演及文体等公共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在活动开展前3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制定安全工作预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校园室外公共区域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在管理单位审批的指定位置和区域内开展,未经许可不得在学校内散发宣传品、促销商品等,不得在非指定区域张贴、悬挂、喷涂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商业活动。与学校有关部门签订经营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指定场所合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校园各类建筑物及楼顶,进行蹦极、攀岩等极限体育活动;不得在校园非运动场所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不得开展户外露营、捕猎垂钓、野餐野炊、篝火烧烤,燃放孔明灯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建筑物、构筑物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不得在校园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播放大功率音响。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使用航空器材,不得违规在校园内进行户外测量和实验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房屋周边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施工单位,应与学校监管部门签订校内施工安全责任书,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堆放垃圾,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

(二)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四)开垦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

(五)未按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遗撒、泄露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七)燃放烟花爆竹;

(八)售卖酒精饮品;

(九)高空抛物;

(十)不符合文明校园建设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校园交通安全秩序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车辆驾驶人员、车辆同乘人员及行人,均属校园交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聘用人员、校外人员均应遵守。

第三十条 机动车在校内道路,门禁通道以及停车场道路等行驶时速,限速为30公里/小时,非机动车辆限速20公里/小时。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及工程车辆,校区行驶期间听从安保人员交通指挥。

第三十二条 所有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均应遵守校园交通规定,安全规范驾驶。

(一)沿路靠右行驶,文明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严禁逆向行驶;

(二)严禁酒驾、毒驾;

(三)严禁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练车、飙车等;

(四)校园内禁止鸣笛、夜间严禁开启远光灯;不得遮挡车辆号牌;

(五)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六)临时停车时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七)校内骑行摩托车、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单手驾驶摩托车、电动车;骑车不戴耳机;严禁不按道路标识标线指示行驶;

(八)严禁将楼宇内电源通过甩线、外接方式给电动车充电,或将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放置在室内充电。

第三十三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安全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和疏散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十四条 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驾驶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锁好车辆,车内避免存放贵重物品。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应保持车况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提前减速,谨慎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做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横排并行、互相追逐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自觉、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乱停乱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禁止在学生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内停放,禁止占用消防和疏散通道。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由保卫处予以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保卫处书面向学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或者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报学校纪委另行处理。

(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直接作出处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批评教育或禁止其入校。

(三)严重扰乱校园安全秩序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将学校核发给本人的有效证件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帮助其随意进出校园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暂扣该证件,相关情况由保卫处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校内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会议或培训班未事先报备、未办理入校凭证或组织混乱,扰乱校园安全秩序行为的,保卫处将及时予以纠正;多次违反规定的,保卫处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并暂停办理该单位的活动审批和预约业务。

第四十条 校内所有单位、个人应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秩序,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和校园行为规范,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西北政法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西北政法大学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西北政法大学管理和服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制度对当年的各级各类评奖、评优及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