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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来源:保卫处
  • 发布者:保卫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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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驻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校内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权利,都有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校内各部门应接受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

学校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为保卫处。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和部署学校重大消防安全工作:

贯彻落实上级行政机关、消防部门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研究、部署和督导学校重大消防安全工作;

研究未列入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的消防资金款项支出;

    (四)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奖励和惩罚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学校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项规定,组织制定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审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年度经费预算;

(四)部署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部署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成立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校内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使用、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监督检查、落实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做业;

(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对学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九)定期对保安员、安全员等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十)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三)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各处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所建设、管理、使用的场地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配置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五)对本单位建设、管理、使用的场地,应按照消防要求建设、配备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齐备或没有配备的,应及时建设、配备本部门消防设施,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六)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上报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方案,并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初期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校内各处级单位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具体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职责是:

(一)拟订消防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四)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五)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组织本单位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高层建筑、报告厅、门诊部、体育场(馆)、超市、外教楼(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场地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车场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机房等重要场所;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危险品仓库、印刷厂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七)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高层建筑、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场所主管单位应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对具有火灾隐患,经保卫处责令改正但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活动。

依法、依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消防手续、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房建棚,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搭建的,必须由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方可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严禁堵塞、挤占消防车通道,不得挤压防火间距和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七条 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特殊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报告厅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封闭安全出口、遮挡或者拆除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所有印刷、制版、复印打字、图书馆、档案馆、书库、计算机房、实验室、油漆库、油库等存放、使用精密仪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均为禁烟区,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严禁吸烟”等标志。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纸。

第二十条 教职工住宅、民工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严禁在其消防疏散走道内使用液化汽钢瓶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严禁在消防疏散走道内堆放其他物品。不得在卧室内使用燃气。高层建筑、学生宿舍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严禁使用、存放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

第二十一条 校区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行为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报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特殊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校内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特殊危险化学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和改造燃气管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由学校与之存在租赁、代管、合作等关系的单位负责监管。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期间工作情况形成值班记录。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须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须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并将火灾事故相关情况及时续报。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在保卫处指导下或配合保卫处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送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特殊危险化学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经常性的进行消防巡查工作,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巡查,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图书馆、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公共教室、实验室、门诊部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消防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特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保卫处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学校保卫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立足于自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每年学习教育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日常教育中;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及特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项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建筑工程未经消防机关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二)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

(四)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

(五)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

(六)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时检修消防器材、不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配置不合格的消防器材,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

(七)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特殊危险化学品;

(八)违规使用明火或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九)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影响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及学校保卫处通知逾期不整改;

(十一)火灾后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或发生火情、火灾隐瞒不报;

(十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拉电线或安装使用超负荷电器设备,在办公室、实验室(实验审批同意的电炉除外)、集体宿舍、地下人防等公共场所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电饭锅以及煤、汽、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蜡烛等;

(十三)对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不认真整改的单位或个人;

(十四)违反其他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由于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学校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情、火险、火灾受到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取消其当年各项评优资格。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各单位,包括各学院、处、部、所、中心等。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