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雁塔校区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雁塔校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环境及交通秩序,根据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卫处为校园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出入校园的动态、静态秩序以及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交通标志行驶。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车辆进入雁塔校区后,均应在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放,学校通勤车辆在指定区域停放。地面上不得停放私家车。
第五条 临时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在地下停车场指定车位停放,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无车位时,临时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六条 未售出的地下车位只限本校教职工租赁。具体租赁办法由保卫处制定。
第七条 小型机动车辆从北大门出入校园,大型通勤车辆从东大门出入校园。
第八条 学校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电子通行卡管理。地下停车场每个车位用户,可申办电子通行卡一张,电子通行卡载有车位号等信息。
第九条 每个车位限停放小型机动车一辆。车辆出入校园时应随车携带电子通行卡,刷卡通行。
第十条 申请、补办电子通行卡应提供车位编号、使用人身份证等,并缴纳工本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电子通行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时需交纳下一年度停车场维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因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活动举办部门应提前到保卫处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违章停放的,由保卫处视情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四条 门卫有权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司乘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十五条 购买车位的教职工,应按车位每月缴纳地下停车场维护、管理、卫生等费用,收费标准和办法由保卫处制定。
第十六条 地下停车场维护、管理、卫生费,电子通行卡工本费等由保卫处代收并出具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票据。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引发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停车场只负责提供停车场地服务,车主应按照国家车辆保险制度规定和本人需要,对车辆进行保险。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如发生车内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车主应爱护停车场的设施及其他车辆,禁止在停车场内维修、清洗车辆;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停车场设施或其他车辆损坏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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